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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武装守护押运行业自律公约175
发表时间:2020-12-22 09:27 陕西省武装守护押运行业自律公约 (2017年3月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陕西省保安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客户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武装守护押运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经陕西省保安协会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行业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押运企业”)共同约定,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加入陕西省保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行业的会员单位,应当作出履行本公约的承诺。 第三条 本公约是押运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协议)的基础性、支持性文件。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公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遵章守法 (一) 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保安服务经营活动中,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杜绝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二) 维护押运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主动听取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诉求。 (三) 签署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合同,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件,并按规定留存备查。 (四) 提供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装备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五)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或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做到明码标价,运作规范,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各项收费出具正规票据。 (六) 规范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六条 诚实守信 (一)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保安服务。 (二) 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与保安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三) 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上的便利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不侵占客户的利益和财产。 第七条 公平竞争 (一) 自觉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二) 不诋毁他人,不以任何方式和行为进行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减损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三) 在参与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项目招投标中,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不串标、不陪标、不围标,不发布虚假和不实信息。在移交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项目过程中,不互相设置障碍、制造矛盾,从维护和谐稳定、保障客户单位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第八条 规范服务 (一) 武装守护押运从业人员自觉做到态度和蔼讲文明、持证上岗守纪律、公开制度讲规范,管理人员、保安员自觉遵守岗位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 实行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开,确保周一至周日业务接待和接待及时率达到100%,客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 有效处理信访投诉,客户有效投诉处理及时率100%,有效投诉回访率100%,客户满意率90%以上。 第九条 接受监督 (一)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二) 自觉接受客户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征求客户和社会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 (三) 自觉接受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押运企业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各方应主动请求协会出面调解,并从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妥善处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条各押运企业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时,应主动整改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押运企业有义务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投诉和举报他人违反公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力量展开调查和取证工作。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向会员公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公约第七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协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降低直至取消其等级评定资质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协会应及时总结经验,定期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正面引导押运企业自觉履行公约。 第十四条 协会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会员履行本公约的情况,须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押运企业,其行为如果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协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陕西省保安协会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行业的会员单位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陕西省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